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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73條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第五百四十條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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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