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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64條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以職權依第五百六十一條之方法公告之。 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以職權依前項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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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