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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63條

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其閱覽證券。 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真正時,其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由法院書記官通知聲請人及申報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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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