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事訴訟法 › 第395條

民事訴訟法 第395條

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 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僅廢棄或變更假執行之宣告者,前項規定,於其後廢棄或變更本案判決之判決適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94條看 民事訴訟法 全文第39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