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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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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7條
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
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或
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中,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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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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