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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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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50條
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調取之。
第三百零六條
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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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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