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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06條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之同意。 前項同意,除經釋明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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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