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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48條

關於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準用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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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