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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32條

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其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 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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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