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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01條

通知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為證人者,審判長應併通知該管長官提送到場或派員提解到場。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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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