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事訴訟法 › 第300條

民事訴訟法 第300條

通知現役軍人為證人者,審判長應併通知該管長官令其到場。 被通知者如礙難到場,該管長官應通知其事由於法院。
AI 白話解釋
← 第299條看 民事訴訟法 全文第30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