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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
一句話看懂
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規範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之審理期日安排、遞延及變更等相關事項,以提高訴訟效率,促進案件快速審結。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7-07・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一第二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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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法院簡易庭於排定之通常開庭日之開庭時間,不論當日有無開庭,應隨時受理當事人兩造自行到場請求為訴訟言詞辯論之小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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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小額事件未能於一次期日終結,而當事人兩造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得指定適當之夜間或假日期日,由原承辦法官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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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法院指定前項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知書上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達繕本與原告。 法院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銷,並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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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法官指定夜間或假日期日者,法院應排定相關人員配合開庭,並依規定支給值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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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則所定之值班人員,各法院得視人力調配情形,由其他事務值班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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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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