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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規範了殘障福利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方式,目的是確保殘障福利金有效運用,以扶助殘障者及其家庭。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9-01・共 1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殘障福利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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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殘障福利金專戶 (以下簡稱本專戶) 以直轄市社會局及縣 (市) 政府為主 管機關;其設置、管理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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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為管理、運用本專戶,主管機關應組織本專戶之管理運用委員會 (以下簡 稱委員會) ,審議左列事項: 一、本專戶之年度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 二、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三、本專戶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其他經主任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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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除由主管機關代表一人擔任主任委員,由委 員互推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外,由左列人員組成。 一、主管機關代表一人至二人。 二、政府相關機關 (單位) 代表一人至三人。 三、進用殘障者之義務機關 (構) 代表二人至四人。 四、殘障者或殘障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五、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及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 期均為兩年,期滿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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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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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辦事人員若干人,由主管機關指派有關單位人員 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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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左: 一、進用殘障者之義務機關 (構)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繳納之差額補助 費。 二、本專戶之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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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專戶之支出範圍如左: 一、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補助進用殘障者人數超過規定比例之義 務機關 (構) 。 二、其他經委員會決議推行之殘障福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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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專戶在專業或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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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專戶以政府所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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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專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按期 編製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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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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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一款補助進用殘障者之義務機關 (構) 程序如左: 一、申請人應檢附進用超過之證明 (殘障手冊影本及公、勞保證明) 、 計畫書及估價單,送主管機關審查。 二、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派員訪查實情,其符合補助條件者,送請 委員會審議。 三、委員會根據訪查紀錄及申請有關證件,審議補助項目及金額,並將 決議報主管機關核定。 四、經核定補助後,由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依核定項目及金額執行,並 於執行後,將執行狀況說明書附支出憑證報主管機關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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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主管機關對於前條受補助之義務機關 (構) 應予追蹤抽查;其變更核定項 目之用途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追回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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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研究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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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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