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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規範對於檢舉未依法辦理登記而擅自經營工廠或生產有關產品者,給予檢舉人獎勵的相關事項,以鼓勵民眾檢舉非法工廠,促進工業管理秩序。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03-20・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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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未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舉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 二、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且未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輔導期限內,配合辦理轉型、遷廠或關廠。 三、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且未於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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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檢舉前條未登記工廠應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記載下列事項,檢具證據資料,向該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或名稱、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 二、疑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之未登記工廠廠名、廠址(位置)、負責人姓名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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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檢舉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勵。但已聲明放棄者,不在此限。 前項獎勵方式,包括給予獎狀、獎牌、獎品或獎金。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或二人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應個別給予獎勵。 依本辦法給予之獎勵,經通知檢舉人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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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檢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不屬第二條之檢舉對象。 二、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三、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四、檢舉案件於被檢舉前業經主管機關發現或處理在案。 五、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所公開之檢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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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第四條之獎勵,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每年辦理一次,並得依當年度檢舉人檢舉案之數量及重要性給予不同等級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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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等足資辨識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有洩密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或懲處。 檢舉人之檢舉書及其他資料,除有必要外,不得附於調查案卷內,並應以密件保存,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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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依本辦法執行查核及獎勵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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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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