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其他
› 機械電器製造工業自製計畫施行辦法
機械電器製造工業自製計畫施行辦法
一句話看懂
機械電器製造工業自製計畫施行辦法規範國內機械電器製造業依法提出自製計畫,以促進產業升級、提高國內生產能力及技術水準,並加強國內產業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1-01・共 1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政府為加速工業區開發,健全工業區管理,特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下 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四條規定,設置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 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發展基金項下 ,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主管機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出售工業區土地、標準廠房或各種建築物時,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承購人繳付之款項及依第二項規定超過成本之售價收入。 三、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四、工業區土地或標準廠房經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強制收買後,另行 出售之售價收入。 五、工業區開發完成後開發機構之結餘款。 六、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由工業區內各使用人繳納之維護費用。 七、工業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貸款或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之事業。 二、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強制收買或收回工業區土地、 標準廠房或補償興辦工業人自行興建之建築改良物所需資金。 三、已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經較長期間仍未出售,由於開發成本利息之 累積,致售價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地價時,得以本基金貸款 利息補貼之。 四、工業區開發相關之研究規劃、宣導經費及本基金管理委員會與工業區 管理機構之經費。 五、金融機構轉貸本基金之手續費。 六、其他有關支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派員兼任之,委員六人至八 人,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稽核一人,秘書二人,由本部就 現職人員派兼之;組長三人,組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書記一人,由本部就 現職人員派兼或本會依規定聘僱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 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其他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