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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一句話看懂
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規範榮民總醫院的組織、職權、業務範圍及人事管理等事項,旨在確保榮民總醫院有效經營,提供優質醫療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3-07-03・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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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榮民總醫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 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 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 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 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 六、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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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榮民總醫院置院長一人,由師(一)級之醫師兼任;副院長二人至五人,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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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榮民總醫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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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榮民總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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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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