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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總醫院各分院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榮民總醫院各分院組織準則規範榮民總醫院所屬各分院之組織、職責及權限,以達成醫療服務之目標,確保榮民醫療照顧之品質與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0-30・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榮民總醫院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所屬各分院(以下簡稱分院),其名稱冠以所在地地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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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分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 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 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 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 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 六、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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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分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至四人,均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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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分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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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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