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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一句話看懂
森林火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規範森林火災潛勢資料之製作、審查、公開及利用等事項,目的在於使森林火災潛勢資料有效利用,以提升森林火災預防及搶救之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6-01-30・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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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火災潛勢資料,指依森林區域內之氣象、地形、植被、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模擬區域內各處災害潛勢,劃分成不同等級之預警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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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二、地形:內政部。 三、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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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森林火災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森林區域燃料型。 二、森林火災頻度。 三、森林火災潛勢區域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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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部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建置森林火災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 森林火災潛勢資料公開後,本部視森林火災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依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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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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