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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
一句話看懂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規範核能發電廠營運後端所需基金之收取,以確保核能發電廠除役及核廢料處理之經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1-10・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業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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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收取其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費用之計算與收取方式,以每年平均分攤固定金額方式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其金額由經濟部定之,並應於當年度一月、七月底前提撥至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二、本款費用之繳交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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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應收取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計算,應由後端處理與處置機構每隔五年進行重估並提報經濟部核定之;應繳交之期間內有重大情事變更時,應適時因應並重新估算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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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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