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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核能安全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規範核能安全委員會對於在核能安全相關領域做出傑出貢獻的人員,頒發專業獎章的資格、條件、程序及相關事項,以表彰其專業成就與貢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5-14・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原子能工作具有貢獻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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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凡致力原子能工作,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原子能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主持重大計畫或執行重要政策,有特殊功績者。 二、參與核能安全、輻射防護、廢料處理及環境偵測等有關之設計、施工、運轉、維護及管理,表現優異者。 三、及時發現原子能設施缺失或異常事件,並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防護得宜者。 四、處理核能重大事故,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有特殊貢獻者。 五、從事有關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本會審查認定,對原子能學術或實務有重大價值者。 六、協助或配合發展原子能事業或推動原子能科技,有卓越成效者。 七、促進國際核能合作者。 八、其他重要事蹟足資表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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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頒給外國人及非公務人員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 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功績或楷模獎章者,不再頒給本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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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頒給外國人之英文證書,其式樣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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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獎章由本會主動頒給,並得由政府有關機關、相關原子能學術機構、公民營事機構及民間團體推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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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原子能獎章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三。 本獎章由本會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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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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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代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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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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