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科技通訊與數位
›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一句話看懂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規範有線廣播電視業者製播廣告之義務及責任,目的在維護廣告市場秩序,確保廣告內容符合公共利益及社會倫理,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9-15・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有線廣播電視廣告,係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聲音,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時段、鎖碼播送特定廣告。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播送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方式與節目明顯區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製播有線廣播電視廣告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科技通訊與數位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