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應先就財務報表所列各科目餘額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總分類帳並應與明細帳或明細表總額核對相符後,再依下列程序查核: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一)評估現金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抽盤庫存現金,如盤點日非為資產負債表日者,則應調節是否相符。
(二)庫存現金及零用金應查明有無現金以外之項目,如員工借條、未兌現支票及未報銷單據等,必要時,須作妥適之調整。
(三)查明零用金及週轉金撥領報支情形及餘額,核對未報銷之單據及作必要之調整。
(四)就銀行對帳單與帳列金額核對,如有差異,應取得受查者編製之銀行存款調節表,並就調節項目予以抽查,且依審計準則505號規定向銀行發函詢證。
(五)以現金簿與送金簿存根及支票存根抽查核對,注意有無開出支票供他人或關係企業使用而未入帳情事,有則應調整入帳或予列註。
(六)已指定用途或受有約束之銀行存款,應查明是否已列註或轉列適當科目。
(七)盤點定期存單,並查核應收利息估列情形,如寄存在外者,應瞭解其原因及核對保管條。
(八)定期存單如有提供擔保或質借者,應查明是否依所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辦理。
(九)因增資而致銀行存款增加時,應查明來源及其運用情形,有無虛增虛減現象。
(十)資產負債表日倘有已到期未存入銀行之應收票據,應查明是否已於次期初即存入銀行。同時注意其所以未能存入銀行之原因。
(十一)抽查現金及銀行存款鉅額收支之原始憑證,並注意資產負債表日前後現金及銀行存款之變動情形。如有鉅額或異常者,應查明原因。
(十二)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重大現金交易及銀行間轉撥交易,核對各項憑證,以確定現金已為適當之截止。
(十三)如有外幣存款,應查明已否依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予以調整。
(十四)如有約當現金,準用第二款金融資產相關之查核程序,並應查明其分類是否適當。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及其他等金融資產(以下簡稱金融資產):
(一)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核對其交易紀錄及有關憑證,以確定其歸類、計算及紀錄之可靠性。
(二)核閱董事會或權責單位之會議紀錄,查明交易是否經適當授權及是否有未入帳之交易。
(三)取具並覆核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以確認會計處理之適當性。
(四)會同保管人員實地盤點庫存證券或核對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存摺,並與帳冊核對,以確認其所有權及流動性,如寄存在外者,應瞭解其原因並核對保管條。
(五)提供擔保或質借之證券應予以函證或核對保管條,並應查明是否依所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辦理。
(六)查明其重分類及會計處理是否適當。
(七)查明預期信用損失金額之認列、衡量及於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是否適當。
(八)金額重大或投資標的性質特殊者,應了解交易之性質、有無異常並為適當之處理。
(九)查有為債務之保證或其他用途者,應查明是否已列註或轉列適當科目。
(十)查明股利或利息收入列帳之適當性。
(十一)查明金融資產之衡量、分類及應提供之資訊,是否已於財務報表及附註中適當表達及揭露,並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
(十二)以外幣計價之金融資產,應查明是否已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之匯率予以調整並為適當之會計處理。
(十三)查明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被指定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是否符合規定之條件。
(十四)查明入帳基礎及期末評價是否適當。
(十五)查明避險會計處理是否適當。
(十六)衍生性金融資產應再依下列程序查核:
1.瞭解受查者資產、負債、確定承諾及預期交易事項,是否有重大暴露於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或國外淨投資風險之下;複核或調查相關憑證如交易保證金、權利金、銀行手續費、勞務費及專業服務費等項目餘額明細,以瞭解是否有未入帳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2.取得受查者編製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彙總表及相關備忘紀錄,詢問受查者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並取得書面紀錄以瞭解受查者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有無異常。
3.分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上期之增減變動情形,如有重大變動或異常者,應分析其原因及合理性。
4.向往來銀行、證券商、期貨商及主要交易對方等發函詢證。
5.查明嵌入式衍生性商品與主契約分別認列者,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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