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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辦法

一句話看懂
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辦法規範替代役役男在服役期間的輔導教育相關事項,目的在於促進役男順利完成替代役服務並輔導其未來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09-30・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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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輔導教育之對象,以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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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輔導教育計畫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並實施;必要時,得委請有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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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輔導教育最長為八星期;期滿未考核合格者,得延長一次,並不得逾八星期,期滿由服勤單位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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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輔導教育課程內容應包括生活教育、法紀教育、品德教育及體能訓練等,並應兼顧群體及個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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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輔導教育之實施應基於愛心、耐心,並尊重受輔導教育者之人格尊嚴,嚴禁體罰或凌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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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受輔導教育者於輔導教育期間患有疾病者,輔導教育單位應送醫治療;必要時,得採適當保護措施。 因疾病致無法接受輔導教育時,由輔導教育單位檢附醫院診斷證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停止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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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受輔導教育者於輔導教育期間一律停止放假及請假。但喪假、病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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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輔導教育單位應對受輔導教育者實施考核,經考核合格者,由原服勤單位領回,輔導教育單位應填製考核表交由服勤單位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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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主管機關得依考核結果適時調整受輔導教育者役別、需用機關或協調需用機關調整服勤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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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服勤單位應依第九條考核表對受輔導教育者實施個別輔導、訪談、家庭訪問或陪同轉介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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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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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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