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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乙級船員就業考核辦法

一句話看懂
新進乙級船員就業考核辦法規範新進乙級船員在國內航行船舶擔任職務前,應接受就業考核及適應性實習,目的在確保其具備擔任船員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技能及體格條件。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7-04・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船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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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新進乙級船員,指參加交通部核准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乙級 船員養成訓練班之人員。 新進乙級船員上船見習,須報經當地航政機關核准上船。 新進乙級船員在船見習期間視同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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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參加乙級船員職務之見習,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六歲。 二、符合船員體格檢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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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新進乙級船員完成國內船員訓練機構養成訓練之結訓成績,由原訓練機構 報請交通部備查後,發給結業證明文件。 新進乙級船員領有前項結業證明文件,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辦船員服務手冊 後,得擔任行駛國內航線船舶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 新進乙級船員領有前項船員服務手冊,始得上船見習;見習期間,自上船 之日起實際滿六個月為止,並須自上船之日起二年內完成。但因情形特殊 ,報經航政機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新進乙級船員完成船上見習期滿,應檢送船員服務手冊及雇用人開立之見 習證明文件,向當地航政機關登記後,得擔任行駛國際航線乙級船員之相 關職務。 上船見習應在總噸位五百以上船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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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新進乙級船員見習期間應遵守船上一切規定,服從船長及其授權之人或當 值船員之指揮,執行工作,負責盡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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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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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新進乙級船員有下列情事,且有具體事實者為考核不合格: 一、違抗命令。 二、走私貨物。 三、酗酒滋事。 四、造謠生事。 五、偷盜行為。 六、聚眾騷擾。 七、破壞公物。 八、觸犯法紀。 九、損毀榮譽。 十、賭博行為。 十一、擅自離船。 十二、未履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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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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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新進乙級船員見習考核期間如有具體優劣事蹟,所屬公司得將考核情形送 交當地航政機關依船員服務規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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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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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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