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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組織法規範文化資產局的組織、職權和任務,目的在於有效推動文化資產的保存、活用和永續發展,以落實文化資產的價值和意義。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1-06-29・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文化部為執行及督導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業務,特設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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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二、文化資產之調查、整理、教育、研究、推廣、保存及活用。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審查指定、保存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廣及運用。 四、文化資產環境評估、整合及再發展。 五、文化資產保存區、特定專用區之研擬及推動。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文化資產業務之輔導及協助。 七、文化資產相關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八、文化資產保存及活用之獎勵及輔助。 九、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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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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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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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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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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