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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規範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的組織、職責與任務,以促進我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的發展與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1-06-29・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文化部為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業務,特設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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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闡釋。 二、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調查、趨勢研究。 三、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輔導、獎勵。 四、電影、廣播電視節目、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五、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管理。 六、電影片及錄影節目之分級管理。 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管理。 八、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交流之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之輔導、獎勵、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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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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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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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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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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