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與經濟 › 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1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規範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及活用相關補助與獎勵事項,藉以促進文化資產之有效利用,保存及傳承中華文化資產。
1
相關議案
1
審議中
0
已三讀
1
提案政黨
審議中 1(100%)已三讀 0(0%)其他 0
聚合所有「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其他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9-30・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五項、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有下列貢獻或實績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一、捐獻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或其所定著之土地予政府。 二、捐獻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予政府。 三、主動將私有古物申請指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審查指定為國寶或重要古物。 四、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疑似考古遺址或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五、保存、維護、傳習、宣揚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具有績效。 六、對闡揚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保存有顯著貢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1 條
符合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土地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一、協助或辦理管理維護計畫、修復計畫、再利用計畫。 二、協助或辦理調查、研究、出版、測繪、記錄、建檔計畫。 三、協助或辦理教育、宣導、推廣、人才培訓計畫。 四、協助或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活化再利用組織之運作或培力事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獎勵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 二、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三、發給獎金。 四、其他獎勵方式。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辦法所定補助之方式如下,並得為補助附款: 一、補助經費之全部或部分。 二、依自籌款情形補助部分經費。 三、補助向金融機構貸款所生利息之全部或部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之受益人,挪用補助經費或未履行補助附款,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依本辦法接受獎勵,而未履行獎勵之附款者,亦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最近一年內曾因違反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不得依本辦法予以獎勵或補助。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辦法於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不適用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