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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設置規則

一句話看懂
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設置規則規範了教育部設立駐外文化機構的條件、程序、組織、職責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確保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的設置符合國家外交政策和文化推廣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7-15・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駐外文化機構之設置,依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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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部設置駐外文化機構時,應諮商外交部,並報請行政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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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部駐外文化機構依其業務性質、繁簡及其轄區範圍,得設文化參事處或 文化專員處。在無邦交國家或地區,得設文化組或置文化工作人員。必要 時各文化機構並得設旅外學人及留學生服務中心,或委託轄區內有關社團 辦理旅外學人及留學生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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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部駐外文化機構承本部之命,掌理左列事項,並受本國駐外使館或駐外 代表機構主管之指揮、監督。 一、關於國外留學生及其組織之聯繫、輔導事項。 二、關於旅居國外學人之調查、聯繫事項。 三、關於出國進修人員之聯繫、輔導事項。 四、關於文教體育團體及人員出國從事有關國際文化活動之聯繫事項。 五、關於學術及教育資料之蒐集、交換事項。 六、關於華僑學校之聯繫及僑生回國研習及升學之協助事項。 七、關於外國學者專家來華訪問、講學之聯繫、協助事項。 八、關於外國學生來華留學之初步審核事項。 九、關於國際學術文化交流、聯繫、合作事項。 十、其他有關文教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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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前條規定之職掌,以所在駐外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轄區為範圍;但得由本 部指定辦理附近未設有駐外文化機構地區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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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部駐外文化機構依其性質,置文化參事、文化專員、一等文化秘書、二 等文化秘書、三等文化秘書、主事,並得酌置當地僱用人員。 本規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 務列等表之規定。 派往無邦交國家或地區之文化工作人員,應配屬外交部駐外機構,並由外 交部給予適當對外名義。 ┌──────────────────────────────┐ │ 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文化參事 │簡任 (派) │八-一一 │ │ ├──────┼───────────┼─────┼─────┤ │文化專員 │簡任 (派) │一六-二○│ │ ├──────┼───────────┼─────┼─────┤ │一等文化秘書│薦任 (派) 或簡任 (派) │一二-一三│ │ ├──────┼───────────┼─────┼─────┤ │二等文化秘書│薦任 (派) │一二-一四│ │ ├──────┼───────────┼─────┼─────┤ │三等文化秘書│薦任 (派) │一三-一四│ │ ├──────┼───────────┼─────┼─────┤ │主 事 │委任 (派) 或薦任 (派) │八-一○ │內五人得列│ │ │ │ │薦任 (派) │ ├──────┼───────────┼─────┼─────┤ │當地僱用人員│ │二一-三二│就地僱用 │ ├──────┴───────────┼─────┼─────┤ │合 計│九○- │ │ │ │一一四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丙、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 │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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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文化參事、文化專員、一等文化秘書、二等文化秘書、三等文化秘書,在 對外關係上予以外交人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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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機關、團體有必要委託本部駐外文化機構調查或接洽國外教育、學術 文化等事項者,應同時副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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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部各地區駐外文化機構員額,由本部視業務需要,在總員額編制內調配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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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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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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