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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條例規範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之設立、任務、組織及運作等事項,旨在推動醫學教育改革與發展,提供專業諮議與建議,以提升醫學教育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1-15・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設醫學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醫學、藥學、護士、助產及衛生教育等各項教育計畫之擬訂事項 。 二、關於醫學、藥學、護士、助產等學校及各級學校衛生科之課程設備標 準之審擬事項。 三、關於醫學、藥學、護士、助產等學校及衛生人員訓練機構立案備案之 審查事項。 四、建議與醫學教育有關之一切興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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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七人,由教育部部長就左列人員, 分別聘請或指派充任之: 一、衛生署及軍政部軍醫署代表各一人。 二、國立大學醫學院或獨立醫學院院長、國立醫藥專科學校校長。 三、第一條所列各專家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七人為專任。 四、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中等教育司司長及參事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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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但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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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五人,處理會務,由教育部部長就委員 中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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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置秘書一人,薦派,或由教育部部長指定委員兼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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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設左列各組: 一、醫學教育組。 二、藥學教育組。 三、護士教育組。 四、助產教育組。 五、衛生教育組。 每組各置主任一人,薦派,或由教育部部長指定委員兼充之,辦理各該組 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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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置編緝三人至五人,薦派;幹事一人或二人,委派;並得 酌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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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由 教育部部長主席,部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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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議決事項,送請教育部採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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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得經教育部部長之核准,聘中外醫學專家三人至五人為顧 問,開會時得請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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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非專任之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酌送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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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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