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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海外青年講習會講習實施辦法

一句話看懂
教育部海外青年講習會講習實施辦法規範辦理海外青年講習會的相關事項,包括申請、遴選、課程、經費等,以達成培養海外青年認識台灣、增進國際理解的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8-13・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專科以上學校海外青年講習之目的,在鍛鍊學生健全體魄,陶冶高尚品德 ,養成規律生活,培養領導才能,灌輸反共鬥爭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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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專科以上學校海外青年學生必須參加講習,每年講習之對象規定如左: 一、僑生大學先修班應屆結業之華裔男生。 二、各大專院校應屆畢業及在校肄業之華裔男生。 三、其他海外青年男生經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核定參加者。 前項各款參加講習之學生均須經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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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專科以上學校海外青年講習會之編組規定如左: 一、講習會上設指導委員會,由本部部長兼任主任委員,會同有關單位組 成,負責指導講習會講習之實施,其編組另定之。 二、指導委員會非集會期間,由本部暨有關部會有關業務主管組成計畫督 導小組,負責策劃暨處理講習有關事項。 三、講習會置主任一人,由實施單位首長擔任,置副主任若干人,內一人 由本部指派軍訓總教官擔任,其餘行政編組,依實除需要編成之。 四、學生以大隊、中隊、區隊、分隊等編組之:除大隊長與各級輔導長, 另指定人員擔任外,其餘幹部均由學生互推輪流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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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講習時間為六週,利用暑假期間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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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講習課程,應包括: (一) 基本認識課程 (二) 生活訓練課程 (三) 反共 鬥爭課程 (四) 訓育活動等四大部分,其詳細內容及教學時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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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講習會之經費,應於講習前六個月,由主辦機關核實編列預算報請本部核 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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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經核定參加講習之學生有關報到規定如左: 一、應遵守報到時間,不得無故遲延,否則拒絕其報到。 二、經核定參加講習之學生,無故不向講習會報到接受講習時,除由學校 予以記大過一次之處分外,並著其參加下次講習,如仍不參加,則予 以勒令退學之處分。 三、參加講習之學生,在報到前如發生臨時性急性病症,須取得公立醫院 證明,可准其遲延三天報到;逾三天以上方可治癒者,得准其參加下 次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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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參加講習學生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應遵守講習會之一切規章,尊師重道,敬業樂群。 二、中途不得申請離會,亦不核准任何事假。 三、行為獎懲悉依部頒「講習會學生獎懲辦法」辦理之,並將各生獎懲缺 曠情形,分別通知有關單位。 四、在講習中如犯重大過失經核定勒令離會者,其就讀之大專院校亦應予 以勒令退學之處分。 五、講習成績分學業成績與操行成績兩部分,其中如有一項不合格,則在 各就讀之大專院校不能取得畢業資格,有關學業成績查考及操行成績 考核,悉依部頒「講習會學生學業成績查考辦法」及「講習會學生操 行成績考核辦法」辦理之,並將各生上述成績分別通知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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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參加講習學生之膳宿均由講習會供應,每月並酌發零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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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有關講習之行政事項,規定如左: 一、參加講習學生報到及離會之交通運輸,請臺灣省政府與臺北市政府有 關單位編列經費負責支援之。 二、有關講習之教材、講師以及參觀訪問地點等,悉依指導委員會之決議 ,連繫有關單位辦理。 三、學生講習期間如發生意外事故時,除由實施單位即時處理外,並由本 部會同僑務委員會設法處理之。 四、學生在講習期間,由各有關單位派員前往慰問藉資鼓勵。 五、學生在講習期間,請指導委員會內主要有關單位指定專人,會同本部 業務承辦人員,至少每兩週前往講習會協調連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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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專科以上學校海外青年講習之實施與年度特定事項,另由本部協調連繫於 年度實施計畫中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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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講習成績及格者由本部頒發「教育部海外青年講習成績及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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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經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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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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