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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教育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教育部法規委員會的組織、職責、任務及運作程序,旨在確保教育部相關法規的制定、審議及推動等事務得以順暢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12-30・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處理法制業務,依本部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 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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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法規案件制 (訂) 定、修正之研議、審議、整理事項。 二、年度立法計畫、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議、彙整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四、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事項。 五、法規資料蒐集、編纂、統計及動態登記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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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政務次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二人, 襄理會務,由常務次長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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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由部長指派本部有關高級人員兼任之, 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本部參事為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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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得設二至三組分別掌理第二條各款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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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由 部長指派本會委員兼任之,專門委員一人,組主任二人或三人,專員三人 ,科員三人,雇員一人,辦理本會業務,均由部長就本部法定員額內調充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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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每二星期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 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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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法規案件審議程序規定如左: 一、小組審查會議:由主任委員視法規之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組成小組審 議,並為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法規委員會議:由全體委員出席,審議經小組會議通過之法案或部次 長交議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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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本部有關單位主管或部外學者、專家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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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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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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