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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文藝獎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教育部文藝獎設置辦法規範教育部為鼓勵國內優秀文藝創作者,促進文藝發展,所設立獎項的相關事項,包括獎項類別、申請資格、評選方式及獎勵辦法等。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9-15・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為發揚民族精神,鼓勵優良文藝創作,提高文藝水準,特設置文藝 獎 (以下簡稱本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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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獎定額八名,包括下列七門: 一、文學二名 二、戲劇一名 三、音樂一名 四、美術一名 五、書法一名 六、舞蹈一名 七、攝影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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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獎得獎者頒給每名金質獎章一座,獎金新臺幣肆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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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獎之對象為對文學與藝術創作有高深造詣,且對民族文化有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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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參加為本獎之候選人須由下列團體或人士之一推薦 (候選者以參加一門為 限) : 一、全國性及省市級文藝社團或機構。 二、大專院校院校長,有關科系主任或研究所主持人。 三、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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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前條推薦者應填寫推薦書,將候選人學歷、經歷、創作過程及貢獻,作扼 要說明,並依左列規定繳送: 一、代表著作或作品必須係最近三年內完成者。 二、文學、戲劇、音樂、舞蹈限於曾經出版者,須用出版品繳送。代表著 作應送一式七份,其他著作各一份。 三、音樂代表作曲必須附送作品錄音帶一式五份。 四、美術、書法及攝影之作品限於裝裱者。代表作品應送一件,其他作品 美術,書法最多三件,攝影最多十件。 五、舞蹈代表作限於曾經演出者,並須附送演出資料 (如演出時間、地點 、演出團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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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同一著作或作品曾獲其他獎者,或同一人曾獲得本獎者,不得推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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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獎每年舉辦一次,推薦日期另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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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候選人之著作或作品由文藝獎評審委員會評定之,其組織辦法及評審程序 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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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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