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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規範教育部為推動幼兒教保服務相關事項,設置諮詢會提供專業諮詢及建議,以促進幼兒教保服務之發展與提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07-20・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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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特設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幼兒教保服務政策研議。 二、幼兒教保服務工作協調及推動。 三、幼兒教保服務政策宣導。 四、幼兒教保服務研究發展。 五、其他有關促進幼兒教保服務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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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業務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長遴選二人。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三、勞動主管機關代表:就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就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五、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三人。 六、教保團體代表:就全國性教保服務機構經營者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七、兒童福利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兒童福利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八、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就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九、家長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家長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十、婦女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婦女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十一、其他相關專業人員: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一款之代表,不得為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第一項第六款之代表應為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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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部解聘者;其缺額,由本部依前條規定,遴選委員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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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正、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業人員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經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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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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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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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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