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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規範了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程序,目的在於建立學術審議機制,以保障學術自由、推動學術發展及確保學術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1-15・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依教育部組織法第五條設學術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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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審議有關高等教育之重要改進事項。 二、審議有關學術研究之獎勵與補助事項。 三、審議有關國際文化合作事項。 四、審議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員之資格事項。 五、審議有關學位之授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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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教育部按學科之分配,就左列人員中聘請之,其 最高額為一百人: 一、對於所專習之學術有特殊之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曾任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十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曾主持或領導高等教育機關或學術團體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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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得設名譽委員,由教育部就教育學術文化界,卓著聲望之 人士聘請之。 前項名譽委員,遇有重要會務,由教育部隨時諮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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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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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設常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教育部部長於委員中聘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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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由教育部部長為主席,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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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兼任之,專員一人 ,幹事二人,由教育部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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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送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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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辦事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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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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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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