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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規範了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的組織、職權和任務,目的是推動國民體育的發展與健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12-29・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國民體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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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全國體育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全國體育活動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全國各機關團體、企業機構體育活動之協調、諮詢事項。 四、關於全國國民體能檢查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全國體育活動之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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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教育部部長就左列人員,分別聘請之: 一、中央有關單位主管人員。 二、體育學者、專家。 三、有關體育之教育主管人員。 四、對體育活動有特殊貢獻者。 五、熱心體育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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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聘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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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體育司司長 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教育部組織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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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前項會議,得邀請會外專家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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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會議議決事項,由教育部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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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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