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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範從事教育業務志願服務人員的獎勵事項與標準,藉此鼓勵大眾投入教育志願服務,以促進教育公益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6-04-30・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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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業務:指有關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青年發展業務等工作。 二、志工:志願參與教育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 三、志願服務團隊:十人以上志工組成一隊,志願參與教育業務志願服務工作,並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備查在案者。 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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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依本辦法規定接受推薦: 一、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且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一)青學獎:具學生身分,連續服務二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百小時以上。 (二)銅質獎:連續服務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一千小時以上。 (三)銀質獎: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一千五百小時以上。 (四)金質獎:連續服務七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千小時以上。 (五)鑽質獎:連續服務十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三千小時以上。 二、志願服務團隊: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連續一年以上,並經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三、運用單位:訂有志願服務團隊組織規定,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且團隊至少成立三年,志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經本部審查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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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志工、志願服務團隊或運用單位符合前條規定者,推薦單位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得填具本部所定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其推薦程序如下: 一、志工:除青學獎由所就讀學校推薦外,其餘獎項由志工所屬運用單位向本部推薦。 二、志願服務團隊:由運用單位向本部推薦。 三、運用單位:由本部各業務單位依本辦法推薦。 運用單位推薦志工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單位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之三分之一。但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未達三人者,得推薦一人。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青學獎,其推薦名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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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依前條規定推薦之志工由本部自行審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由本部先行初審,再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組成評審會審查後,擇優獎勵之。 前項審查,必要時得以訪視或面談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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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志工: (一)青學獎:頒給獎狀。 (二)銅質獎:頒給銅質徽章及獎狀。 (三)銀質獎:頒給銀質徽章及獎狀。 (四)金質獎:頒給金質徽章及獎狀。 (五)鑽質獎:頒給獎座及獎狀。 二、志願服務團隊、運用單位:頒給獎座及獎狀。 前項第一款同等次獎項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前項第二款獎項於得獎後三年內,不得再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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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之獎勵,每年以公開表揚或其他方式為之,並得邀請獲獎者參與相關座談會或觀摩活動,以促進優質經驗分享及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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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學校得於招生辦法或招生簡章規定,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入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得採計其優良表現列為部分成績。 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得於甄選簡章規定,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其優良表現列為錄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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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其所填送之各項資料,經查明有虛偽不實者,由本部公告撤銷其獎項並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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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之推薦及獎勵作業,本部得委由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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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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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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