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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整理及解散重行組織辦法
一句話看懂
教育會整理及解散重行組織辦法規範教育會的整理程序、解散要件及重行組織的相關事項,以確保教育會的健全運作和順暢轉型。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86-01-15・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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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教育會受主管機關整理處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由主管機關就非現任理事、監事之會員(代表)中遴選五至七人組織整理小組,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負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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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接管印信、人事、檔案、財產及清理財務,造具清冊,移交下屆理事會。 二、清查會籍。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改選理事、監事。重新組織理事會、監事會。 四、處理政府指定或委辦事項,並提供會員(代表)必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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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教育會整理期間對外行文,以整理小組召集人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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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教育會之整理,於整理小組成立之次日起三個月完成,必要時由主管機關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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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整理小組於新任理事長選出後十日內應辦理交接完竣,並即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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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教育會經整理未能如期完成任務者,應由主管機關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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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教育會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其重新組織之程序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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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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