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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規範救護車應設置的醫療設備、器材、人員資格等標準,以確保救護服務的品質和患者的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8-13・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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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一般救護車裝備標準,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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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加護救護車之裝備標準,如附表二。 前項標準所列裝備,得於出勤時,依需要攜至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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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救護車得架設廣播設備,以警示駕駛人、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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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救護車之使用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救護及運送傷病患。 二、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 三、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 四、支援防疫措施。 五、支援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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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應依救護車裝備之設置或操作指引,定期實施保養、清潔與檢查。每次出勤結束應補充當次消耗衛材量及清潔裝備。 救護車之裝備,至少每日清點一次。救護車每次出勤結束後,並應清潔及補充當次消耗裝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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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救護車,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補正其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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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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