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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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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第36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
第二十一條
第四項及第五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通過之
第二十一條
第四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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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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