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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第35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及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自本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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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