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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第27條

違反第五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擬參選人之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財共居之家屬違反第五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三倍之罰鍰。 前二項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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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