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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 第27條
政治獻金法 第27條
違反
第五條
、
第九條
第二項或
第十二條
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擬參選人之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財共居之家屬違反
第五條
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三倍之罰鍰。 前二項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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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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