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治獻金法 › 第10條

政治獻金法 第10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前項專戶。 第一項專戶,以一個為限;非經受理申報機關同意,不得變更或廢止。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政治獻金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