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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作戰學校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政治作戰學校組織規程規範政治作戰學校的組織、職責、權限和任務,目的是為了建立健全政治作戰學校的組織制度,確保學校有效執行政治作戰教育訓練任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09-28・共 1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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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政治作戰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辦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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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國軍政治作戰人才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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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校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三、深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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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資訊媒體中心:掌理資訊系統規劃與建置、網路系統管理及硬體維修 、節目錄製及實習電臺播音等事項。 六、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校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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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校設教學部、總教官室、政治作戰研究班、學員指揮部、學生指揮部、 遠朋國建班、語文訓練中心、學系 (科) 、研究所、勤務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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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中將,綜理校務;副校長、教育長各一人,均為少將,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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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校教學部置教學部主任一人,上校,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 ,上校,各學系 (科) 各置主任一人,上校。 前項教學部主任、研究所所長、系 (科) 主任,採任期制,由國防部定之 ,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若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 以一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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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校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 導;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前項人員之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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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校置處長、班主任、訓導主任、總教官、主任教官、教官組長、指揮官 、教師、教官、科長、組長、營長、大隊長、參謀、輔導長、中隊長、醫 務所主任、軍醫官、連長、副連長、助教、排長、區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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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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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校及教學部、學系 (科) 、研究所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規定, 設各種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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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 額內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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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校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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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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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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