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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一句話看懂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規範政府政策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與內容,目的在於確保政府政策的制定能兼顧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發展,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以減輕政策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04-07・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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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政策(以下簡稱政策),指與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直接相關,且自本辦法施行後,應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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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下列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工業政策。 二、礦業開發政策。 三、水利開發政策。 四、土地使用政策。 五、能源政策。 六、畜牧政策。 七、交通政策。 八、廢棄物處理政策。 九、放射性核廢料之處理政策。 十、其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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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非屬前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政策研提機關認有影響環境之虞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由政策研提機關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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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三條所稱有影響環境之虞,指政策之實施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使環境負荷超過當地涵容能力。 二、破壞自然生態系統。 三、危害國民健康或安全。 四、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 五、改變水資源體系,影響水質及妨害水體用途。 六、破壞自然景觀之和諧性。 七、其他違反國際環境規範之要求,或有礙環境生態之永續發展。 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除應考量前項所列各款情形外,並應斟酌其相互關係及各款情形之加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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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政策研提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自行評估,作成評估說明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政策研提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之名稱。 二、政策之名稱及其目的。 三、政策之背景及內容。 四、替代方案分析。 五、政策可能造成環境影響之評定。 六、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之因應對策。 七、結論及建議。 前項記載事項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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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政策研提機關作成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得徵詢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予以參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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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政策研提機關於政策報請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時,應檢附評估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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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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