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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98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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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