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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60條
機關辦理採購依
第五十一條
、
第五十三條
、
第五十四條
或
第五十七條
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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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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