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採購法 › 第51條

政府採購法 第51條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AI 白話解釋
← 第50條看 政府採購法 全文第5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