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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37條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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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