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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29條
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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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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