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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

一句話看懂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規範政務人員退職時的撫卹金、退休金及勳章獎勵等給與標準,依據其服務年資、職位及勳績等條件予以評定,以保障其退職後的經濟生活及表彰其貢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4-25・共 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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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如下: 一、第一類:勳章 ┌─────────────┬───────────┐ │類 別 及 等 第│支給標準(新臺幣) │ ├────┬────────┼───────────┤ │中山勳章│ │六萬元 │ ├────┼────────┼───────────┤ │中正勳章│ │五萬四千元 │ ├────┼────────┼───────────┤ │卿雲勳章│一等 │三萬九千元 │ │ ├────────┼───────────┤ │ │二、三等 │三萬六千元 │ │ ├────────┼───────────┤ │ │四、五等 │三萬元 │ │ ├────────┼───────────┤ │ │六、七、八、九等│二萬四千元 │ ├────┼────────┼───────────┤ │景星勳章│一等 │三萬九千元 │ │ ├────────┼───────────┤ │ │二、三等 │三萬六千元 │ │ ├────────┼───────────┤ │ │四、五等 │三萬元 │ │ ├────────┼───────────┤ │ │六、七、八、九等│二萬四千元 │ └────┴────────┴───────────┘ 二、第二類:獎章 ┌─────────────┬───────────┐ │類 別 及 等 第│支給標準(新臺幣) │ ├─────────┬───┼───────────┤ │功績獎章及楷模獎章│一等 │一萬八百元 │ │ ├───┼───────────┤ │ │二等 │八千七百元 │ │ ├───┼───────────┤ │ │三等 │七千八百元 │ ├─────────┼───┼───────────┤ │專業獎章 │一等 │五千四百元 │ │ ├───┼───────────┤ │ │二等 │四千五百元 │ │ ├───┼───────────┤ │ │三等 │三千六百元 │ ├─────────┼───┼───────────┤ │服務獎章 │特等 │一萬四千四百元 │ │ ├───┼───────────┤ │ │一等 │一萬八百元 │ │ ├───┼───────────┤ │ │二等 │七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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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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